【港區國安法】林鄭月娥:行政長官不會指定法官處理案件 分派法官聽審仍由司法機構負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0/06/23 10:15

最後更新: 2020/06/23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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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強調,行政長官不會指定任何一位法官處理某一個案件,仍然會司法機構決定。(林宇翔攝)

近日有意見指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司法獨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23日)出席行政會議前反駁有關說法,她強調這個做法是由行政長官指定適用各級法院法官的名單,並不是行政長官指定任何一位法官處理某一個案件,不會抵觸維護司法獨立的規定,亦沒有改變現行司法體制。

她續說,這個名單會包括各級法院多名法官,當出現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如何分派名單上的法官去處理和聽審,仍然由司法機構負責,不是由行政機關或行政長官,決定某一位法官聽審,又指有關行政機關檢控時又決定法官聽審的說法,是完全錯誤。

林鄭月娥又指,根據基本法第48條(6)列明各級法官均由行政長官任命,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而司法機關第88條規定在任命時會接受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國安法內指定的法官仍會來自以上程序的法官,

行政長官唔係喺街,去事旦搵一個人指定做法官。

她又提到,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某類案件,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並不罕見,有些商事仲裁法庭都會預先定下法官名單,當有相關案件出現就可根據名單上的法官處理,而基本法第81條列明,除各級法院外,亦可就專門針對個別案件成立專門法庭,而專職法官亦是由行政長官委任,

如果有人話行政長官委任一啲法官處理啲案件係聞所未聞,係有少少孤陋寡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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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子謙